理監事章程

  中華民國慈濟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慈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情誼、發揮校友力量、協助母校發展、進而貢獻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情誼、促進校友團結互助。
二、  協助校友之發展及輔導。
三、  辦理各項活動及增進校友福祉。
四、  提供母校校務發展之建言與協助。
五、  出版會刊及各種文物。
六、  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於母校(包括前身慈濟醫學院及慈濟醫學暨人文社會學院)畢、肄業者,均得申請成為會員。申請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校系友會、所友會及各地區校友會,或曾於母校服務之教職員,得以團體為單位,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申請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
三、 榮譽會員: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人士,得經會員推薦,由理事會議決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有故意妨害母校或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本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權限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未完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三、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榮譽理事、諮詢顧問。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審查分會設立之申請。
七、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舉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及其他工作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諮詢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開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分會設立之申請。
七、其他依法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於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或繳交永久會費新臺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其收支及核銷程序,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6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7年7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7011107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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