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大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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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99年11月23日行政會議-第100次四長院長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12月24日第1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表彰對社會國家有特殊貢獻,發揚慈濟精神之校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之畢業校友,具下列條件之一,足為後學之楷模者,即具被推薦資格:
一、學術成就: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相當等級民間單位或研究機構,教育部認可之一等國外大學教授職務,國內大專院校教授,有傑出表現,獲國家、國際表揚者或從事學術研究、創造發明獲具體殊榮者。
二、社會服務: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慈濟志工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三、行誼典範:行誼、聲望、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四、其他:獲國家頒與獎章表揚對母校發展、提升校譽之貢獻者。
第三條 推薦方式:傑出校友候選人由下列方式推薦之:
一、由被推薦人之服務機關推薦。
二、各學院推薦:由系(所)推薦,經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
三、校友會推薦:由本校校友會推薦並經校友會理監事會通過
四、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三人以上推薦。
每人被推薦次數不限,但當選以 一次為限。
第四條 選拔方式:全校以數名為原則,如無符合資格者,得從缺。由本校公布傑出校友遴選時間,推薦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提出推薦表,寄送本校秘書室。
第五條 本校設置「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並遴選當年度之受獎人,由校長(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主任秘書、各學院推選一人及校友代表若干人組成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不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校於每年學校重要慶典公開表揚,頒發獎牌乙面。並將傑出校友之光榮事蹟,登刊於學校刊物並發布新聞,廣為宣揚。
第七條 本校傑出校友如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致嚴重影響校譽者,得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